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保税维修政策,建立保税维修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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