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11-28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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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提升加工贸易水平,畅通国内外产业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对外开放,根...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和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牵头协调推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五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保税维修业务;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关...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高...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八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范围、生产资质、技术人员等条件,建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九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所在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依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保税维修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保税维修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保税维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来自境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经验核相关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海关等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明确...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保税维修业务制度创新,促进保税维...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加大对保税维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