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