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八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范围、生产资质、技术人员等条件,建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制定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保税维修业务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还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中明确待维修货物来源、修理后去向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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