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款规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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