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依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保税维修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保税维修固体废物产生量,将固体废物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危险废物复运出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规定。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危险废物复运出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