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