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保税维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等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