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海关等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实现保税维修货物流向、修理流程、生态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风险快速预警和及时处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会同主管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通过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加强对保税维修业务的日常监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维修耗用等信息及时上传到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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