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保税维修业务制度创新,促进保税维修业务集聚,带动产业升级。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优化保税维修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在业务申办、运输物流、货物通关、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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