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明确日常监管要求、违法行为处置和试点退出程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设置试点业务监管模块,对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内销、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管;对于企业有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走私行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启动退出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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