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在商事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