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五条 商事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等开展商事调解,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商事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尽职尽责、勤勉谨慎,保持公平、中立的立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和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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