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三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商事调解员的报酬、商事调解组织运行费用和因商事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案件登记费、调解服务费等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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