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调解,但其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商事调解程序自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起开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