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调解,但其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商事调解程序自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起开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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