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条 商事调解员应当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和习惯,具备调解商事纠纷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完成商事调解相关培训。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优先从法律服务、经济贸易等领域专业人士和从事上述领域研究、教学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商事调解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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