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以及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