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八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由发起人提出登记申请,并向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住所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聘任商事调解员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六)章程等草案。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为非营利法人。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住所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聘任商事调解员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六)章程等草案。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为非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