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六条 开展商事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保密、高效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