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商事调解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