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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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健全商事调解体系,提高商事调解质量、效率和影响力,及时有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商事纠纷开展的调解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因贸易、投资、金...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三条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对标商事调解国际高标准规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托产业集聚优势,健全组织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便捷...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商事调解管理制度,对商事调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及其商...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六条 开展商事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保密、高效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七条 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具有纠纷解决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诚信...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八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由发起人提出登记申请,并向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法定代表...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以及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司...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条 商事调解员应当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和习惯,具备调解商事纠纷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完成商事调解相关培训。
商事调解组织可...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和通过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案件数量等信息。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调解,但其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商事调解程序自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三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商事调解员的报酬、商...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四条 商事纠纷一般由一名商事调解员调解,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由多名商事调解员调解。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规则中明确商事调解...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五条 商事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等开展商事调解,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商事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尽职...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具备在线申请调解、在线开展调解、在线电子签名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实现线上调解。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建...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在商事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可能与商事纠纷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披露;当事人有权申请商事调解员回避,或者终止调解。
商事...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得将商事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承认、让步或者承诺,以及商事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等,在后续与商事调...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就商事纠纷全部或者部分达成和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商事调解协议。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商事调解发展予以财政支持,用于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人才培养等。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应当优化商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业务指导,引导商事纠纷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和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开展商事调解推介活动,提高商事调解知晓率,鼓励和引导经营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和浦东新区支持成立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商事调解行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商事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会员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五年以上、实质性开展商事调解业务,且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临时来浦东新区参加商事调解的相关外籍人员,可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规定在浦东新区口岸代为申请口岸签证,享受口岸签证便利...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业务情况、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违反本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
第三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以虚假调解的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加强对虚假...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三十一条 商事调解员个人依法参与浦东新区商事调解活动的,按照本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商事调解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