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和通过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案件数量等信息。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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