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应当优化商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业务指导,引导商事纠纷通过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