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就商事纠纷全部或者部分达成和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商事调解协议。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
经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向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依据该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
经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向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依据该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