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违反本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
商事调解员违反本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和解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下从业活动。
商事调解员违反本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和解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下从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