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业务情况、商事调解员及专职辅助人员变动情况、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情况等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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