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五年以上、实质性开展商事调解业务,且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涉外商事调解服务。
支持和鼓励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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