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以商业广告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