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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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四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网络的需求,组织编制信息基...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行...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市口岸、经济信息化和商务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保...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信息提供人说明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以商业广告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
在互联网上建立电...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九条 市工商、经济信息化、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下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