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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