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