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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