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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