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