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