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网上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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