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