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 查看《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