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三)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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