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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