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