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市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