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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