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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