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