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情况。
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至市财政、科技部门,并将其作为对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评价、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技、教育部门。年度报告作为本市对相关单位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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