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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