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