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