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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